划重点!《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邀您来提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轨道交通
规划、建设、运营等活动
保护轨道交通安全
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
以及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日前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交通局起草了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
现将全文公布
向大众广泛征求意见
以便进一步完善后
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报请审议
《条例》与现行规定
有哪些方面的调整?
快跟着小C一起来了解下吧~
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中,将原有不载客试运行调整为“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展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不载客试运行结束,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初期运营。”
在第三章运营与服务中,明确“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的《票务规则》,持有效车票、证件等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不得冒用他人乘车凭证,运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逃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票卡乘车的,没收票卡,由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并将相关违法行为适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此外,《条例》新增了综合开发、安全与应急两个章节内容。其中,综合开发章节提到“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收益应当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所得的综合开发利用收益,优先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维护。”安全与应急章节提到“禁止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或通道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等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采取一定处罚措施。例如: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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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查看《条例》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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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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